原告: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2号。
负责人:张长恒,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告: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奋进红木家具厂(以下简称:奋进红木家具厂)。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44号。
经营者:蔡万举,奋进红木家具厂厂长。
原告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奋进红木家具厂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错列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为1285元,由原告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周建军
书记员: 刘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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