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艳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郑 茜 审判员 杨 茹 审判员 鄢裴培
书记员: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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