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艳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预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 茜 审判员 杨 茹 审判员 鄢裴培

书记员:宋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