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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道后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向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莉,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道后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邹淑清,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天,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国,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北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顺公司)与上诉人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道后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湖社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互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莉,上诉人后湖社区的法定代表人邹淑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互顺公司提交的上述新的证据,本院审核认为,对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综合予以分析认定。
二审期间,后湖社区向本院提交如下新的证据:
证据一:国家征用湖北省孝感市城区金贸街以北土地,后湖社区支付给村民的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六张。拟证明政府支付的173.4万元土地征用款应当属于后湖社区所有。
证据二,政府征收航空路土地支付174.3万元土地补偿款证据:(1)《土地征收协议》二份;(2)174.3万元土地补偿款专用凭证三张;(3)国土资源局将174.3万元土地补偿款汇给互顺公司的银行凭证;(4)互顺公司将174.3万元土地补偿款汇给后湖社区的银行凭证。上述证据拟证明174.3万元土地补偿款依据《土地征收协议》应当支付给后湖社区。互顺公司收到174.3万元土地补偿款后,依据2009年1月10日签订的《航空路改造协议书》将174.3万元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了后湖社区,此款应当由后湖社区收取。
互顺公司对后湖社区提交的上述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对于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2015)鄂民一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174.3万元土地补偿款后湖社区没有返还给互顺公司。

对于后湖社区提交的上述新的证据,本院审核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缺乏关联证据证明该组凭证与本案争议有关,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故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二,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二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08年3月6日,后湖社区与互顺公司签订关于53亩土地项目《后湖社区城中村改造协议》后,互顺公司于2008年依约将60万元费用支付给后湖社区。
2009年1月10日,后湖社区作为甲方与乙方互顺公司签订《航空路后湖段拆迁、还建工程联合改造协议书》,约定该工程概括为:后湖社区范围内18亩的土地全部费用和政策优惠的费用,实行整体打包的办法,来置换航空南路后湖段所用土地(以土地局要求应摊面积为准)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拆迁、还建、安置和附属物补偿费用。联合方式为松散型联营,甲方负责土地手续办理和报建相关手续办理,其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按照工程既定标准,确保各项优惠正常落实到位和拆迁还建补偿数额不超标,乙方全额投资(含18亩土地的征用税费以及报建、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费用,航空路上房屋、附属物的拆迁、还建、安置等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但政策见面的除外)改造。该项目开发建设,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参与管理。协议计划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扶持投入全部归乙方全权享受。2009年1月12日,后湖社区作为甲方,与乙方互顺公司签订《联合改造附加协议书》,就甲方要求购买乙方沿航空路门面达成如下协议:一、该门面地点应与城中村改造1000平方米连成一体,电大以北,社区还建房处。二、以双方约定价2600元每平方米计算,不得因市场价格涨幅而增减。房产证、土地证性质应为出让土地。三、本次协议经双方商定和考虑乙方还建房主要以门面收益为主要来源补充,甲方回购定位1000平方米(一楼500平方米,二楼500平方米),不得提出其它要求。四、付款方以18亩联合改造中土地费、航空路土地费及乙方给予甲方收益作门面的购买款进行抵扣,差额以现金进行调节。

审判长 严浩
审判员 徐艺
审判员 兰飞

书记员: 张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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