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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和圣时制衣有限公司等与湖北和圣时制衣有限公司、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湖北和圣时制衣有限公司
和某某
吴连发

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187号。
法定代表人钱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和撤销上诉,代领标的款,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和圣时制衣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义堂镇建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和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和某某,湖北和圣时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吴连发。
系被告和某某之夫。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湖北和圣时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和某某、被告吴连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和某某、被告吴连发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和某某、被告吴连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某某、被告吴连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某某、被告吴连发的起诉。

审判长:张红娟

书记员:张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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