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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州方圆投资有限公司与肖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九州方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园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昌萍,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海波。
委托代理人彭小武,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九州方圆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官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肖海波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全案发回宜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重新组成合议庭,依法由审判员吴德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昌桂、审判员万先洲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九州方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九州方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九州方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187元,由原告湖北九州方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德进 审判员  袁昌桂 审判员  万先洲

书记员:向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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