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
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崇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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