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
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
汤某某
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汤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官权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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