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
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曹华林
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杨开明
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宜华大道108号(国际商贸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崇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华林。
被告杨开明。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华林、杨开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九州方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洪涛
书记员:方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