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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营房街机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7692674H。
法定代表人李超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力臣,男,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调解、起诉、出庭、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湖北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审查认为:
本案所涉搬迁房屋属于历史遗留的,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房地产纠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1992-11-25)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300元退还给原告湖北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少良 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 人民陪审员  杨 剑

书记员:石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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