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陈店镇丽某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79792808R。
法定代表人:刘卫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卫,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州市裕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印染工业园)四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8FGWC9J。
法定代表人:陈伟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裕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丽某科技公司同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申请保全被告荆州裕祥纺织印染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债权)。本院于当日作出(2018)鄂1087民初2276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荆州裕祥纺织印染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湖北丽某科技公司用于提供保全担保的鄂D××××ד别克”小型普通客车。
原告湖北丽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丽某科技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本院(2018)鄂1087民初2276号民事裁定第一、二项。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湖北丽某科技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勇
书记员: 覃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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