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圆宝南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陈店镇丽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卫斌,丽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苏州圆宝南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宝印染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城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禹,圆宝印染公司负责人。

原告丽某公司与被告圆宝印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丽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丽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58元,减半收取3879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399元,由原告丽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李成钢
审判员 陈 荣

书记员:王书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