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陈店镇丽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卫斌,丽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苏州圆宝南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宝印染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城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禹,圆宝印染公司负责人。
原告丽某公司与被告圆宝印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丽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丽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58元,减半收取3879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399元,由原告丽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李成钢
审判员 陈 荣
书记员:王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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