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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东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焱奇
审判员 樊劲松
审判员 张华

书记员: 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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