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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孝感天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天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开发区同升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春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武、陈志鹏,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永安工业园特10号。
法定代表人:游书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腾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所涉混凝土的买卖情况、合同签订情况需作进一步查清,并应根据买卖情况与合同签订情况确定当事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孝感天佑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雪飞 审判员  王 政 审判员  柳 萍

书记员:程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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