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
负责人游书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松涛、周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石市黄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天津路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诉被告黄石市黄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50.00元,减半收取为2,175.00元,财产保全费1,520.00元,合计3,695.00元,由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昭威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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