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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天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饶鸿(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天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
负责人游书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鸿,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康裕街。
被告湖北天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诉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天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35.00元,减半收取为3,217.50元,财产保全费2,470.00元,合计5,687.50元,由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35.00元,减半收取为3,217.50元,财产保全费2,470.00元,合计5,687.50元,由原告湖北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昭威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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