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中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第B、C幢23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莎,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胜桥,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中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中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中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书记员: 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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