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中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城东绿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证:67366433-8。
法定代表人:张庚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叶从坤,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告:徐荔枝,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从坤、徐荔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石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中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中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格林 审判员 龚秋梅 审判员 瞿学知
书记员: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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