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顾家店镇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宗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市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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