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顾家店镇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宗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昌文,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杨尚新。
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4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原宜昌新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李贵昌位于重庆市城口县治平乡新红村八社房屋一套(证号:J309治平乡房地证2010字第00595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