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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张昌文(重庆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
杨尚新

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顾家店镇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宗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昌文,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杨尚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杨尚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中煤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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