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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油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中油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九阳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和斌,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千林,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二区二组12-221。
法定代表人:张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昌旺能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风景御园第四幢1单元3层10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郑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中油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订有《设备合同书》,申请人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二被申请人至今仍欠申请人货款共计1674.7315万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万元或者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25辆或者查封二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熊和斌、韩晶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B栋3层7室房屋【房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0004398号】提供担保,申请人特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购买80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油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昌旺能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万元或者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25辆或者查封二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熊和斌、韩晶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B栋3层7室房屋【房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0004398号】;
三、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孝忠

书记员: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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