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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江顺能源有限公司与昆仑能源长航(宜昌)天然气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中江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熊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颜和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仑能源长航(宜昌)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68-7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中江顺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仑能源长航(宜昌)天然气有限公司16811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北中江顺能源有限公司自愿提供300000元现金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3811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仑能源长航(宜昌)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宜港支行17×××3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6811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严峻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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