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183662129W。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守宇,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荆门市屈某某蓝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家岭五三大道0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慧。
申请人称,2012年10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发包的五三农场新都步行街项目。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进行了施工并竣工交付,2014年12月29日、30日,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处对竣工的房产进行了产权登记,向被申请人颁发了两个房屋所有权证,其证号为荆门市房权证屈某某字第××号、第××号。但是,被申请人违反合同关于工程款给付和结算程序的约定,从2015年4月27日起至今对申请人的竣工结算报告书既不进行核实,也不出具核实意见,导致拖欠申请人的部分工程款至今。且被申请人已经出售了部分商品房。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荆门市屈某某蓝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地产:一、座落于易家岭五三大道南五三新都小区1期1-1幢住房,房号为302、303、306、401、402、403、404、405、406、504、506、507、604、606和商铺,房号为101、102、103、116、221、222、223、224(房屋产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屈某某字第××号)。二、座落于易家岭五三大道南五三新都小区1期1-2幢住房,房号为302、401、402、407、503、510、602、801、804、806、901、903、906、908、909、1001、1002、1003、1004、1006、1009和商铺,房号为110、210、111、211、112、113、114、115、117、118、119、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2、143、145、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房屋产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屈某某字第××号)。
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荆门支公司)投保了15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大地保险荆门支公司根据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出具保单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荆门市屈某某蓝某置业有限公司座落于易家岭五三大道南五三新都小区1期1-1幢住房予以查封,房号为302、303、306、401、402、403、404、405、406、504、506、507、604、606和商铺,房号为101、102、103、116、221、222、223、224(房屋产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屈某某字第××号)。
二、对荆门市屈某某蓝某置业有限公司座落于易家岭五三大道南五三新都小区1期1-2幢住房予以查封,房号为302、401、402、407、503、510、602、801、804、806、901、903、906、908、909、1001、1002、1003、1004、1006、1009和商铺,房号为110、210、111、211、112、113、114、115、117、118、119、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2、143、145、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房屋产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屈某某字第××号)。
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勇
书记员:潘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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