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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杨汉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以南,南环铁路以北,森林公园以东,长山学校以西恒大华府28幢1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柯炳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康,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汉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广,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良,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汉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汉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中构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丽红

书记员: 殷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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