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曹中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王彩元,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荆州市华康医院。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39号。
负责人王敏,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赵华珍,系荆州市华康医院股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华康医院、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玲
书记员:黄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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