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监利丽某置业有限公司、柳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监利丽某置业有限公司
柳某

申请人: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船舶基地路1号基地。
法定代表人:胡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监利丽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天府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丽平。
被申请人:柳某。
申请人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监利丽某置业有限公司、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监利丽某置业有限公司、柳某的银行存款115万元。申请人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监利丽某置业有限公司、柳某银行存款115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长江村船舶基地1号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汉国用(2013)第40603号)。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监利丽某置业有限公司、柳某银行存款115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长江村船舶基地1号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汉国用(2013)第40603号)。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魏世维

书记员:王家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