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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船舶基地路1号
基地。
法定代表人:胡蕊,行政总裁。
委托代理人: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毅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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