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
南船舶基地路1号基地。
法定代表人:胡蕊,系公司行政总裁。
委托代理人: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刘集乡铁甲。
法定代表人:史鹤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就债务清偿达成一致,原告以该理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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