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栾盛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赵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被告:赵劲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朱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罗义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欧阳梦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上述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平,十堰市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述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李某某、赵伟、赵劲飞、朱斌、罗义林、欧阳梦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是原告与案外人十堰伏龙山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车博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嘉俊贸易有限公司、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了履行承诺,暂时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如协议内容不能履行,将再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3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 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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