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龚雪红代理权限代为起诉
撤诉
上诉
撤销上诉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某
方宇林
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火庙村火庙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66348677-7。
法定代表人冯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撤诉、上诉、撤销上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标的款,代领退还诉讼费用。
委托代理人龚雪红。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撤诉、上诉、撤销上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标的款,代领退还诉讼费用。
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8111605-2。
法定代表人陈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某,从事建筑业。
被告方宇林,从事建筑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某、被告方宇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810元,由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810元,由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吴艳军
书记员:周玲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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