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新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戴大军,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文珊红,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汉川龙源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镇电厂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同卫,总经理。
原告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汉川龙源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5290元,由原告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磊
书记员:李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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