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珍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牌楼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车定洪,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荆门市珍肴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荆门珍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荆门珍肴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荆门珍肴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3元,减半收取2296.5元,由上诉人荆门珍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利红 审判员 刘永清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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