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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益宏博再生能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留置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东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高铁岭镇八斗角村。
法定代表人:来永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炳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益宏博再生能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海淀花园饭店6116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新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前坤、丁娟娟,均系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东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东某公司)与被告北京益宏博再生能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宏博公司)、李某某留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将被告名下牌照为京MJ3888广本奥德赛小型轿车按照评估公司的价格78997元抵偿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原告得知被告李某某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原告自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上获悉(2015)鄂咸宁中刑终字74号刑事判决书,于是向嘉鱼县公安局申请领回原告被扣押的所有财务账本,公安局表示将尽快返还给原告,同时向原告提供了咸宁市信达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咸信会鉴字[2013]028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原告在该报告中发现被告益宏博公司曾于2008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后又陆续借款,至今拖欠原告的借款为2201674.68元。原告自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查询到,被告益宏博公司已经被注销营业执照,被告益宏博公司租赁的办公场所已被业主收回,被告益宏博公司空无一人,唯一的财产是车牌号为京MJ****广本奥德赛的小型轿车一辆,经湖北通达旺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机构评字(2016)第20165059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认定该车的价格为78997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被告益宏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规定,债务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之一是“自身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本案所涉及的唯一财产车牌号为京MJ****广本奥德赛的小型轿车现并非由原告占有,该财产已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原告无权对该财产行使留置权。其次,该案所涉及的财产并非李某某的个人财产,而是被告益宏博公司的财产,被告李某某个人在该案中没有与原告形成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实际上虚构了一个被告,本案的唯一适格被告应为益宏博公司。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本案的唯一被告益宏博公司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益宏博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益宏博再生能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凯

书记员: 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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