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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号*栋*******号。
法定代表人:周厚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晖,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东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5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厚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晖,被上诉人贺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东某公司二审庭审中陈述涉案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是杜再荣。贺某完成潜江东某商务酒店卫生间防水工程并交付东某公司后,东某公司另外安排他人进行后续的贴砖等施工。2016年9月17日,贺某领取了5000元,领款事由为给东某假日酒店做防水处理预付款。2017年1月23日,贺某领取了1万元,领款事由为东某商务酒店卫生间做防水处理预付款。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贺某与东某公司签订的卫生间防水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贺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后,经与东某公司的涉案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杜再荣结算,贺某完成的工程款为22554.64元。
东某公司上诉称,贺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出现问题,导致东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本院认为,贺某完成潜江东某商务酒店卫生间防水工程并交付东某公司后,东某公司另外安排他人进行后续的贴砖等施工。如果东某公司认为贺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应在安排他人进行后续施工之前提出异议。东某公司未对贺某的施工质量提出异议就安排他人进行下一道工序,不能排除是其他人后续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而且,东某公司涉案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杜再荣在工程完工后,也与贺某进行了工程款的结算,故应视为东某公司认可贺某的施工质量是合格的,本院对东某公司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东某公司上诉称,东某公司于2016的9月17日、2017年1月23日分别向贺某支付5000元、1万元。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是潜江东某商务酒店卫生间防水工程,2016年9月17日,贺某领取了5000元,领款事由为给东某假日酒店做防水处理预付款,不能确认是涉案工程的工程款。2017年1月23日,贺某领取了1万元,领款事由明确载明为东某商务酒店卫生间做防水处理预付款,贺某辩称该款与涉案工程无关,本院不予采纳。故应从贺某完成的工程款22554.64元中扣除东某公司已付的1万元预付款,东某公司还应支付贺某工程款12554.64元。
综上所述,东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勇
审判员 丁盼
审判员 刘汝梁

书记员: 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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