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东润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特88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进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大李沟路3号春园路中侧汉江创业创业产业园8层。
负责人:韩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贵江,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东润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东润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润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东润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湖北东润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龙华
书记员: 刘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