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东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谢昇容、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东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走马镇文卫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55973229-6。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明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鹤峰县,系湖北东林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董佳杰,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昇容,曾用名谢菊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慎先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鹤峰县鸿星尔克专卖店导购员,住湖北省鹤峰县。

本院在审理湖北东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谢昇容、葛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东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东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按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素芬 人民陪审员  杨友懿 人民陪审员  熊吉池

书记员:朱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