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东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走马镇文卫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55973229-6。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明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鹤峰县,系湖北东林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董佳杰,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昇容,曾用名谢菊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慎先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鹤峰县鸿星尔克专卖店导购员,住湖北省鹤峰县。
本院在审理湖北东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谢昇容、葛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东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东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按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素芬 人民陪审员 杨友懿 人民陪审员 熊吉池
书记员:朱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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