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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卜兴华、王家香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海娇(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
卜兴华
王家香

申请人湖北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锦绣龙苑小区101号一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龚心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娇,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卜兴华,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王家香,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湖北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卜兴华、王家香因追偿权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卜兴华、王家香共同所有的位于房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供案外人刘国昌所有的鄂C号轿车予以担保。



审判长:徐卓威

书记员: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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