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经济开发区轻机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翔,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京山县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10月27日向上诉人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最迟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邓中华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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