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世纪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学苑春晓1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兵,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经天纬地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万达广场12幢10层1号。法定代表人:赵海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瑜,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世纪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经天纬地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世纪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邓中华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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