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三环汇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办事处革新大道167号第三栋(7)。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峻峰、王立明,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环汇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实际履行,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环汇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华勤
书记员: 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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