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湖北三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阳某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叶富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剑桥,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三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阳某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湖北三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阳某分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三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阳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三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阳某分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北三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阳某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 策 审 判 员 胡志刚 代理审判员 周 希
书记员:谭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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