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廖运锋
杨伯成(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湖北鑫天浩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商业街西正街54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运锋,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伯成,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天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复州大道北侧(仙桃市干河大洪社区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德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天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鑫天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鑫天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530元,减半收取112765元,由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鑫天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530元,减半收取112765元,由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卢燕
书记员: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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