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三正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三峡村。
负责人:李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易江,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鄂州津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沿湖大道黄金水岸28栋701号。
法定代表人:肖明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三正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上诉人鄂州津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且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汉生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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