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西河大道上下屯2号。
法定代表人:夏勤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九、姜培铭,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工业园风波港村。
法定代表人:欧阳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培铭,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阳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用油,于2013年11月1日与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向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柴油,价格按市场零售优惠0.1元/升。合同期限为3年,结算方式每月月底结清当月油款,逾期付款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供油至2015年7月,之后未再供油。2016年2月6日,双方对账,被告仍差欠原告油款463138.94元。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于2017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约定此款分6期支付,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每期支付70000元。还款承诺出具后,被告未按照承诺支付货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多次向被告供应了柴油,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每月月底结清应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自2015年7月后,未再向被告供油,故被告应在2015年7月底结清全部油款。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并要求自2016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有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货款463138.94元及利息(利息以463138.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6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8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钧
书记员: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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