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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高级技工学校与周飙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三峡高级技工学校
文竹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郑华茂特别授权代理
周飙
秦建周(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杨勇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三峡高级技工学校。
法定代表人杨庆华,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文竹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华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周飙。
委托代理人秦建周,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勇。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三峡高级技工学校与被告(反诉原告)周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7月23日,原告湖北三峡高级技工学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诉、被告周彪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峡高级技工学校撤回本诉、被告周彪撤回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峡高级技工学校撤回本诉、被告周彪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湖北三峡高级技工学校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38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彪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峡高级技工学校撤回本诉、被告周彪撤回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峡高级技工学校撤回本诉、被告周彪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湖北三峡高级技工学校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38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彪负担。

审判长:郭娟

书记员: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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