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与柳某某、魏连发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港窑路金山丽都7号。
负责人王宗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柳某某。
被申请人魏连发。
被申请人鲁小凤。
被申请人张爱蓉。

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为与被申请人柳某某、魏连发、鲁小凤、张爱蓉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称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现情况紧急,不采取保全措施将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6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柳某某、魏连发、鲁小凤、张爱蓉的财产在160万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冻结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名下的担保财产,开户行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帐号为94×××01项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