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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与柳某某、张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港窑路金山丽都7号。
负责人王宗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明,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柳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柳诗迪。

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为与被申请人柳某某、张某某、柳诗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称因被申请人柳某某在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房屋以极低价格出卖给被申请人柳诗迪,现情况紧急,不采取保全措施将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现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柳诗迪名下,位于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1号1栋3单元401室,产权证号为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9912号项下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柳诗迪名下,位于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1号1栋3单元401室,产权证号为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9912号项下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李社红名下,开户行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帐号为62×××81项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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