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港窑路金山丽都7号。负责人:王宗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波,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程永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申请人:黎杨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叶中堂,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李笃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谭晓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程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于2018年8月20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程永龙、黎杨兰、叶中堂、李笃成、谭晓钰、程鹏名下的财产在12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向本院提供保函予以担保。2018年9月11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程永龙、黎杨兰、叶中堂、李笃成、谭晓钰、程鹏名下的财产在12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山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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