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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邢某某、许某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进祚(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邢某某
许某姣

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进祚,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渭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邢某某。
被申请人许某姣。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邢某某、许某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防止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申请人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8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2015年8月31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邢某某、许某姣的财产在28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邢某某、许某姣的财产在28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房屋一套。

审判长:谌克强

书记员: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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